【中華好報/特派記者黃坤原/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偵辦行政院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下稱化管署)於111至112年度,將總執行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3,516萬元之中區環境事故預防應變專業技術執行計畫(下稱本案計畫),依政府採購法委託交由雲林縣某國立科技大學(下稱○科大)辦理,並依本案計畫條款建置「化管署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下稱技術小組)麥寮隊,具體負責我國重大環境災害應變及環境維護相關事宜,先後於民國115年7月21日、22日及同年8月13日執行搜索、傳喚,經縝密查證及擴大追查後,循線獲悉本案貪瀆犯行,依法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被告洪嫌為本案計畫主持人兼雲科大特聘教授,蔡嫌為洪嫌之直屬助理,李嫌為技術小組麥寮隊隊長,3人明知技術小組成員應全時維持固定人數,全年無休執行環境事故處理、應變及監測等任務,無論實際出勤或待命值班,竟分別與林嫌、陳嫌、黃嫌、洪嫌、陳嫌及李嫌等6人,共同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月間至112年12月期間,由林○鳴等6人掛名擔任技術小組麥寮隊之隊員,卻未實際執行本案計畫相關工作,並製作近2,000筆不實之出勤及核銷經費等公文書後,由不知情之審查人員登載於專案助理薪資清冊上,交付雲科大層轉向化管署申領本案計畫經費,致化管署審查委員陷於錯誤而撥付薪資予林嫌等6人,經李嫌各別收集後再交予蔡嫌,最終由蔡嫌如數交付洪嫌收受,藉此詐取本案計畫經費。
被告洪嫌等9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強調,轄內現有諸多工業區維繫經濟命脈,因而衍生之毒化災害並非少見,環境事故預防應變措施為重中之重,環境部挹注大額經費保障國民對於災害應變之生存權及環境權,竟遭身居高位之掌權人士知法犯法作為謀取私利之手段,終遭本署查辦,本署日後將繼續秉持不避權貴、疑案即辦之理念,維護人民對於司法機關執法權之信任,並以本案呼籲公務人員務必本於初心,戮力奉公守法,共同維護我國民眾權益。

雲林地檢署偵辦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洪姓教授受託辦理行政院環境部化物質管理署之上億採購計畫案 涉嫌詐領公款案件 偵查終結 9名被告被起訴。(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偵辦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洪姓教授受託辦理行政院環境部化物質管理署之上億採購計畫案 涉嫌詐領公款案件 偵查終結 9名被告被起訴。(雲林地檢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