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偵結以吳姓男子為首之跨國運輸販賣海洛因集團 起訴被告14名 查扣海洛因逾1600公克

【中華好報/特派記者黃坤原/雲林報導】本案係廖易翔檢察官指揮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憲兵指揮部雲林憲兵隊等單位共同偵辦。

被告吳○洲(男、45年次)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提起公訴。

其餘被告李○益等13人,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提起公訴。

吳○洲於114年間發起以運輸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牟利之犯罪集團,並招募李○益等13人加入組織。吳○洲負責指揮調度,安排運輸海洛因回臺事宜;李○益、楊○佾、杜○、陳○偉、胡○賢、李○于則負責在國內依吳○洲指示處理運輸、販售海洛因事宜;由陳○偉、林○佑、賴○溱前往國外,以人體運輸方式將海洛因運回臺灣;或由蘇○志、蔡○家、郭○進、江○安、蔡○良收取國外寄送回臺之海洛因包裹方式,再分裝販售海洛因,以牟取暴利。

吳○洲於114年12月22日指揮陳○偉前往柬埔寨,利用人體運輸將270公克海洛因以吞服或塞入肛門內之方式藏入體內,陳○偉於同年月25日搭機返臺,以此方式運輸海洛因入境臺灣,再由陳○偉、杜○、楊○佾、李○益負責分裝販售海洛因牟利。

吳○洲於115年1月8日指揮陳○偉、林○佑、賴○溱3人前往柬埔寨,利用人體運輸分別將海洛因以吞服或塞入肛門、陰道內之方式藏入體內(陳○偉夾藏483公克海洛因;林○佑夾藏117公克海洛因;賴○溱夾藏215公克海洛因),3人於同年月10日搭機返臺,以此方式運輸海洛因入境臺灣時,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吳○洲於115年3月14日以郵寄包裹方式,將560公克海洛因運輸入境臺灣,並指揮李○益、蘇○志、蔡○家3人於同年月23日領取毒品包裹後,由李○益負責分裝販售海洛因牟利。

吳○洲於115年5月11日以郵寄包裹方式,將710公克海洛因運輸入境臺灣,並指揮胡○賢安排郭○進、江○安、蔡○良3人於同年月13日協助領取包裹。本署檢察官旋指揮專案小組在桃園機場攔截查扣上開毒品,並向上溯源將胡○賢、郭○進、江○安、蔡○良、李○于等人查緝到案。

本案檢察官審酌被告吳○洲發起本案跨國運輸販賣毒品集團,自國外運輸第一級毒品多達4次,數量超過2,300公克,嚴重戕害國人身體健康,被告杜○、楊○佾均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均建請從重量處無期徒刑;又被告李○益運輸及販賣毒品合計超過10次,被告胡○賢、陳○偉均身為本案毒品集團重要角色,均建請量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上;至被告林○佑、賴○溱、蘇○志、蔡○家、郭○進、江○安、蔡○良等人,均因缺錢花用而參與本案,犯後坦承犯行,請均量處有期徒刑8年以上;被告李○于雖坦承客觀行為,惟否認運輸毒品,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建請量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以儆效尤。

雲林地檢署強調,運輸及販賣毒品海洛因嚴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利用人體運輸毒品之方式甚至危害個人生命,本署對此類案件一向採取「向上溯源、斷根瓦解」之偵辦策略,檢警對於任何線索及事證,定會抽絲剝繭、層層溯源,務求查明毒品來源及販售網絡,以澈底瓦解任何不法集團。本署將持續結合各司法機關強化查緝,並呼籲民眾勇於檢舉,全面防範毒品擴散侵害,共同守護民眾生命安全及維護社會安寧。

雲林地檢署偵結以吳姓男子為首之跨國運輸販賣海洛因集團 起訴被告14名 查扣海洛因逾1600公克。(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偵結以吳姓男子為首之跨國運輸販賣海洛因集團 起訴被告14名 查扣海洛因逾1600公克。(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偵結以吳姓男子為首之跨國運輸販賣海洛因集團 起訴被告14名 查扣海洛因逾1600公克。(雲林地檢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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